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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

2016-01-20 23:11 浏览量 12029

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
  • 尊敬的纳税人:

       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5〕18号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,现将2016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,请您妥善安排好办税时间。感谢您对重庆国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

    2016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

    公告时间:2015年12月15日

    申   报

    征

    收  期

    增值税与消费税

    (含防伪税控数据抄报)

    企业所得税

    个人利息所得税

    废弃电器电子

    产品处理基金

    月(季)

    月(季)

    月

    季

    一月(元旦)

    起

    1月4日

    1月4日

    1月4日

    1月4日

    止

    1月18日

    1月18日

    1月18日

    1月18日

    二月(春节)

    起

    2月1日

    2月1日

    2月1日

    ——

    止

    2月22日

    2月22日

    2月22日

    ——

    三月

    起

    3月1日

    3月1日

    3月1日

    ——

    止

    3月15日

    3月15日

    3月15日

    ——

    四月(清明节)

    起

    4月1日

    4月1日

    4月1日

    4月1日

    止

    4月18日

    4月18日

    4月18日

    4月18日

    五月(五一节)

    起

    5月3日

    5月3日

    5月3日

    ——

    止

    5月17日

    5月17日

    5月17日

    ——

    六月(端午节)

    起

    6月1日

    6月1日

    6月1日

    ——

    止

    6月20日

    6月20日

    6月20日

    ——

    七月

    起

    7月1日

    7月1日

    7月1日

    7月1日

    止

    7月15日

    7月15日

    7月15日

    7月15日

    八月

    起

    8月1日

    8月1日

    8月1日

    ——

    止

    8月15日

    8月15日

    8月15日

    ——

    九月(中秋节)

    起

    9月1日

    9月1日

    9月1日

    ——

    止

    9月18日

    9月18日

    9月18日

    ——

    十月(国庆节)

    起

    10月8日

    10月8日

    10月8日

    10月8日

    止

    10月24日

    10月24日

    10月24日

    10月24日

    十一月

    起

    11月1日

    11月1日

    11月1日

    ——

    止

    11月15日

    11月15日

    11月15日

    ——

    十二月

    起

    12月1日

    12月1日

    12月1日

    ——

    止

    12月15日

    12月15日

    12月15日

    ——

     
     

    其他说明:

  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: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;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,按休假日天数顺延。

  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。

    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。

    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,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预缴税款;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并汇算清缴,结清应缴应退税款。

    5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九条规定: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,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,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,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。

    6.《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)第十四条规定: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

    2015年12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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