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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重庆纳税申报期限通知-重庆国税局

2017-02-03 18:47 浏览量 5014

2017重庆纳税申报期限通知-重庆国税局

2017重庆纳税申报期限通知-重庆国税局

尊敬的纳税人:
 
 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6〕17号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,现将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,请您妥善安排好办税时间。感谢您对重庆国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。

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

申   报

征

收  期

增值税与消费税

(含防伪税控数据抄报)

企业所得税

个人利息所得税

废弃电器电子

产品处理基金

月(季)

月(季)

月

季

一月

起

1月1日

1月1日

1月1日

1月1日

止

1月16日

1月16日

1月16日

1月16日

二月

起

2月1日

2月1日

2月1日

——

止

2月15日

2月15日

2月15日

——

三月

起

3月1日

3月1日

3月1日

——

止

3月15日

3月15日

3月15日

——

四月

起

4月1日

4月1日

4月1日

4月1日

止

4月18日

4月18日

4月18日

4月18日

五月

起

5月1日

5月1日

5月1日

——

止

5月15日

5月15日

5月15日

——

六月

起

6月1日

6月1日

6月1日

——

止

6月15日

6月15日

6月15日

——

七月

起

7月1日

7月1日

7月1日

7月1日

止

7月17日

7月17日

7月17日

7月17日

八月

起

8月1日

8月1日

8月1日

——

止

8月15日

8月15日

8月15日

——

九月

起

9月1日

9月1日

9月1日

——

止

9月15日

9月15日

9月15日

——

十月

起

10月1日

10月1日

10月1日

10月1日

止

10月23日

10月23日

10月23日

10月23日

十一月

起

11月1日

11月1日

11月1日

——

止

11月15日

11月15日

11月15日

——

十二月

起

12月1日

12月1日

12月1日

——

止

12月15日

12月15日

12月15日

——

其他说明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: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;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,按休假日天数顺延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。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。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,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预缴税款;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并汇算清缴,结清应缴应退税款。
5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九条规定: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,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,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,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。
6.《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)第十四条规定: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。